WHO指南草案-《研發設施的GxP規范》-(三)
時間:2020-11-29
【來源:WHO官網】
世界衛生組織(WHO)于11月11日發布《研發設施的GxP規范》指南草案,為在研發設施中進行的開發批、中試批和穩定性批次的生產提供GMP方面的建議。該指南草案目前正在收集意見,截止日期為2021年1月6日。然后計劃于明年2-3月份提交專家工作組討論。之后進行第二輪意見收集。計劃于明年10月份提交第56次ECSPP批準。
以下為該指南10-16章的內容。
10、人員
10.1 應明確定義人員的職責,并應被相關人員理解,并以書面形式記錄。
10.2 所有人員應了解本指南的原則和其他適用的GxPs。
10.3 應采取措施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儲存、生產和質量控制區域。
10.4 生產和質量部門的負責人應該彼此獨立。
10.5 在任何可能對產品質量產生不利影響的區域,都不允許吸煙、吃、喝、嚼和保存植物、食品、飲料、吸煙材料和個人藥品。
11、培訓
11.1 培訓應根據書面計劃提供,涵蓋諸如GMP理論和實踐以及所分配工作職責等主題。
11.2 應評估培訓的效果。
11.3 應保存培訓和評估記錄。
11.4 適當時,應就如何處理高活性、毒性、傳染性或致敏性物料進行專門培訓。
12、廠房
12.1 房地的選址、設計、建造、改造和維護應適合所進行的操作。
12.2 布局和設計應盡量減少差錯風險,并允許有效的清潔和維護,以避免交叉污染,灰塵或污垢的積聚,以及對產品和活動的任何不利影響。
12.3 對于易產塵的產品,應采取措施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洗。
12.4 廠房應按照詳細的書面程序進行清潔。記錄應保存。
12.5 電氣供應、照明、溫度、濕度和通風應適當。
12.6 廁所、休息和茶點室應與生產和控制區域分開。
12.7 動物房應與其他區域良好隔離,有單獨的入口(動物通道)和空氣處理設施。
12.8 儲存區域應足夠使用,并根據風險評估,在物料之間進行適當的間隔和隔離。
12.9 儲存區域應潔凈干燥,設計或適合確保維持所需的儲存條件。適當時,應控制、監測和記錄儲存條件。
12.10 對已檢驗、已放行和不合格的物料和產品的存放應實行隔離。
12.11 某些物質,如高活性、放射性物料和麻醉品,應存放在安全的地方。
12.12 確定用于測試的物料應按照書面程序取樣,并進行分析,以確保符合其標準。
12.13 在生產過程中,包括稱量、配料和包裝,應以防止污染、交叉污染和混淆的方式進行。
12.14 質量控制(QC)實驗室應與生產區域分開。它們的設計應該適合所進行的操作。應有足夠的空間、儀器、設備和適當的對照品、溶劑和試劑。
13、設備和儀器
13.1 設備和儀器的安裝、設計、制造、改造和維護應適合所進行的操作。它們應該允許有效的清潔和維護,以避免交叉污染和灰塵或污垢的堆積。
13.2 管道、儀器和裝置應適當標識。
13.3 生產和控制操作應備有量程和精度合適的天平和其他測量設備,并應定期校準。
13.4 設備和儀器應定期進行徹底清潔。
13.5 有缺陷的設備和儀器應移出操作區域,或清楚地標明有缺陷,以防止使用。
14、物料
14.1 物料應從批準的供應商處購買。
14.2 物料,通過風險評估確定,應在收到后立即隔離,并按照規程取樣和檢驗。
14.3 應使用質量部發放的物料,并在其保質期內使用。
14.4 通過風險評估確定的物料應按照標簽上規定的適當條件儲存,以允許隔離、庫存輪換和近效期先使用的原則。
14.5 用于生產批次的物料的分發應按照書面程序進行。物料應準確稱量或計量,裝入干凈并貼有適當標簽的容器中。
14.6 清潔、設備潤滑、蟲害控制等操作中使用的物料不得與產品直接接觸。如有可能,這些物料應有適當的等級(例如食品級)以降低健康風險。
14.7 使用的水應該適合其預期用途。
14.8 包裝材料應儲存在安全的條件下,以避免未經授權的進入。
14.9 中間體和待包裝產品應儲存在適當的條件下。
14.10 成品應儲存在適當條件下。
14.11 不合格的物料和產品必須有明確的標識,并單獨存放在受限區域內。應妥善、及時地處理。無論采取什么措施,都應得到授權人員的批準并加以記錄。
14.12有毒物質和易燃材料應儲存在設計適當、隔離、封閉的容器中,并按國家法律的要求儲存。所有廢棄物應以安全的方式儲存,并定期處置,以避免堆積。
15、文件記錄
15.1 文件包括物料的標準和程序以及生產和控制的方法。文件的設計和使用取決于研發機構。其范圍和程度應根據風險評估和研發階段來確定.
15.2 文件應設計、準備、審核和批準以供使用。
15.3 文件應定期審查并保持更新。被取代的文件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保存。
15.4 數據和信息的輸入應清晰易讀。
15.5 數據(和存儲記錄)可由電子數據處理系統或攝影或其他可靠的方法記錄。批生產和控制記錄應在規定的保存期內得到保護。
15.6 標簽應清晰、明確,并采用公司所規定的格式。
15.7 應有適當的批準和生效日期的固定,包括對起始物料和成品的鑒別、純度和質量的測試。
15.8 QC實驗室應有藥典、對照標準品、對照光譜和其他對照品。
15.9 質量標準應包含適當的信息,如指定的名稱;內部編號;以及帶有接受標準的定性和定量要求??梢詫⑵渌麛祿砑拥綐藴手?。
15.10 應檢查包裝材料以符合標準。
15.11 必要時,應提供中間產品和待包裝產品的標準。
15.12 應有成品的標準,并包含所要求的信息。
15.13 應有包含適用于所生產產品和批量大小相關信息的主配方。
15.14 待包裝的產品應有包裝說明。
15.15 應保存每一批次的批生產記錄。應基于現行規程的相關部分進行記錄。
15.16 在加工過程中,應詳細記錄每項操作的執行情況,并在完成后由負責加工操作的人員填寫日期和簽名。
15.17 應保存所處理的每個批次或分批的批包裝記錄。
15.18 必要時,應提供標準操作規程(SOP)和相應的記錄。包括但不限于,例如:a)設備組裝和清潔;b)人員培訓、更衣和衛生;c)維護;d)取樣;e)分析儀器校準;f)檢驗;g)放行和拒簽;h)蟲害控制。
15.19 應采取適當的技術或組織措施避免交叉污染。
15.20 在任何加工操作開始前,應采取步驟確保工作區域和設備是清潔的,沒有當前操作不需要的起始物料、產品、產品殘留物、標簽或文件。
15.21 為了防止交叉污染和混淆,不同的產品不應近距離包裝。
16、工藝和工藝驗證
l 工藝
16.1 起始物料和生產工藝的選擇應予以謹慎考慮,以確保預期產品以一致的方式滿足預期的安全性、有效性和質量標準。
16.2 應應用知識管理和風險評估原則。應定義質量屬性、關鍵質量屬性、工藝參數和關鍵工藝參數并形成文件。
16.3 實驗的設計應涵蓋已識別的變量。
l 工藝驗證
16.4 工藝驗證通常由研發組織發起。在這個階段,驗證也被稱為“工藝設計”。(在傳統的或歷史的方法中,這通常被稱為“前瞻性驗證”)。
16.5 產品開發活動為工藝設計階段提供關鍵的輸入??梢允褂糜靡源砩虡I化工藝的實驗室或中試規模的模型來估計變異性。
16.6 工藝設計通常應包括實驗設計、工藝開發、臨床試驗產品生產、中試批量和技術轉移。
16.7 工藝設計應在產品開發過程中進行確認。工藝設計應包括物料選擇的各個方面;預期的生產變異性;生產技術/工藝的選擇,對整個生產過程的單個工藝進行確認;過程控制的選擇;測試;檢查;以及其對控制策略的適用性。
16.8 由于驗證數據將用于上市許可申請,所有批次數據、結果和相關信息都應清晰、詳細,并符合數據完整性(ALCOA+)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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