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HO指南草案-《研發設施的GxP規范》-(二)
時間:2020-11-29
【來源:WHO官網】
世界衛生組織(WHO)于11月11日發布《研發設施的GxP規范》指南草案,為在研發設施中進行的開發批、中試批和穩定性批次的生產提供GMP方面的建議。該指南草案目前正在收集意見,截止日期為2021年1月6日。然后計劃于明年2-3月份提交專家工作組討論。之后進行第二輪意見收集。計劃于明年10月份提交第56次ECSPP批準。
以下為該指南4-9章的內容。
4、質量管理
4.1 應有一個包含足夠資源的質量管理體系,一個書面的組織結構和可遵循的程序。
4.2 必要的資源應包括,例如:a)足夠數量的經適當確認、培訓的人員;b)足夠的廠房和空間;c)合適的設備和服務;d)適當的物料、容器和標簽;e)適當的儲存和運輸。
4.3 角色,職責和權限應得到定義,傳達和實施。
4.4 質量體系應促進創新和持續改進,并加強制藥開發和生產活動之間的聯系。
4.5 質量體系的所有部分都應有充足的資源和維護,包括有足夠能力的人員、適當的場所、設備和設施。
4.6 最初的研究,以及開發活動,應予以定義和記錄。其詳細程度應與風險評估和從開發早期到最后階段不斷增長的GMP要求相一致。
4.7 質量體系應根據研發的階段,在適用時確保:a)在工作說明書中明確規定管理職責;b)指令和程序以清晰和明確的語言編寫;c)程序得到正確地執行;d)在生產和質量控制過程中進行記錄(人工和/或使用記錄儀器);e)任何重大偏差均得到記錄、調查,并采取適當行動;f)記錄得到保存;g)具備質量風險管理的體系;h)對正確的起始材料和包裝材料的制造、供應和使用作出安排;i)對起始物料、中間產品、待包裝產品和其他工藝控制進行了所有必要的控制;j)進行了適當的校準和驗證;k)產品和工藝知識得到管理;l)產品根據適當的良好規范(GxP)進行設計和開發;m)生產和控制操作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了明確的規定;n)推行與現行工藝及產品知識水平相適應的質量改善,以促進持續改善;o)產品得到實現;p)清潔程序得到開發并驗證;q)根據書面的程序和方案進行了穩定性試驗;r)數據符合完整性要求(ALCOA+)。
4.8 應定期進行管理評審,并由高級管理人員參與。
5、質量風險管理
5.1 應該實施質量風險管理(QRM)系統。該系統應確保根據科學知識和經驗確定風險。應確定并實施適當的控制措施以減輕風險。
5.2 質量風險管理過程的努力程度、正式程度和文件化程度應與風險的水平以及自研究到開發、商業生產和控制的所在階段相適應。
5.3 應有系統來管理和減少研發過程的固有風險,以確保產品的最終質量、安全性和有效性;以及數據的可靠性。
5.4 風險評估應根據改進的情況、當前技術、科學知識和經驗定期審查。
6、清潔衛生
6.1 應執行程序以保持環境衛生和個人衛生。清潔衛生的范圍包括人員、廠房、設備和儀器、生產物料和容器以及用于清潔消毒的產品。
6.2應消除潛在的污染源。
7、確認與驗證
7.1 所需的確認和驗證應基于風險評估確定,此外,還應與所處的研發階段相適應。
7.2 應定義和記錄確認和驗證的方正和方法,例如,在驗證主計劃中。
7.3 在進行確認和驗證時,應明確定義執行驗證的責任。
7.4 確認和驗證應提供符合標準和其他要求的書面證據。需要時,應能提供方案和報告。
7.5 當工藝驗證、清潔驗證和分析方法驗證作為開發的一部分時,應遵循程序和方案。應有報告并保存。
8、外包活動
8.1 外包活動應通過書面協議正確定義、協定和控制。
8.2 所有的職責和活動安排,例如質量控制測試和技術轉移,都應明確加以說明。
l 委托方
8.3 委托方負責評估受托方成功完成所需的工作或測試的適用性和能力,并對委托活動進行批準。
8.4 委托方應向受托方提供正確實施合同操作所需的所有信息。
8.5 委托方應確保受托方完全清楚任何與產品、工作或測試相關的風險。
8.6 委托方應審查和評估與外包活動相關的記錄和結果。
8.7 委托方有責任確保受托方明白其活動可能受到主管當局的檢查。
l 受托方
8.8 受托方必須具備足夠的廠房、設備、知識、經驗和足夠能力的人員,以圓滿完成委托方委托的工作。
8.9 未經委托方事先評估和批準,受托方不得將合同項下委托的任何工作轉交給第三方。
l 協議
8.10 由在研發和GMP領域有適當知識的有足夠能力的人員起草。
8.11 該協議應描述材料(例如樣品和產品)的處理方法(如果超標或不合格)。
8.12 該協議應允許委托方對受托方的設施和活動進行審計。
9、自檢和質量審計
9.1 應有書面的自檢程序。
9.2 自檢應定期進行,并可在特殊情況下額外進行。
9.3 負責自檢的團隊應由具有適當知識和經驗的人員組成,不存在偏見。
9.4 自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:a)人員;b)設施,包括個人設施;c)廠房和設備的維護;d)起始物料和成品的儲存;e)設備;f)生產和過程控制;g)質量控制;h)文件記錄;i)清潔衛生;j)確認與驗證;k)儀器或測試系統的校準;l)標簽的控制;m)前次自檢的結果以及所采取的任何整改措施。
9.5 自檢的結果應記錄在案。應確定和執行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。應有一個有效的跟蹤程序。
9.6 自檢應可以由質量審計補充。
相關閱讀
-
GMP對氣閘的要求是什么?
如果不同潔凈室等級的潔凈室區域之間沒有氣閘,就不可能有物料或人員流動。但是氣閘的GMP要求是什么?
- 2022-03-10FDA警示藥品生產商特定藥品中苯污染風險
- 2021-12-18TGA-繼續使用遠程檢查
- 2021-11-30CEP申請的EDQM時間表變更
- 2021-10-26計算機化系統的變更控制
- 2021-09-26批文件:誰需要審核?
- 2021-08-24FDA警告信強調了分析方法驗證和系統適用性試驗的重要性
- 2021-07-28認證程序中元素雜質政策的實施
- 2021-06-25歐亞經濟委員會和EDQM同意擴大和加強藥品流通領域的國際合作
- 2021-05-17含明確化學結構活性物質的藥品各論的含量測定RSD臨時政策